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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9-22    作者:教务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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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三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食用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五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六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末经消毒的餐饮具有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七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 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八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九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后勤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不得购买熟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末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二条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让学生食用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食堂由分校区校长负责,并配备工会主席、后勤人员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食堂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食用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十九条 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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